一、"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二、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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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三、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几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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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四、1."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2."中国法律对要约中不得撤销的规定"
法律分析1、没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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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五、"如何理解与认定要约不可撤销?"
法律分析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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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六、撤销要约如何防止受要约人作出违背承诺的决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答允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分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奏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奏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奏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答允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愿意定发奏效力。在法律限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七、合同法第19条有第2项,则要约不可撤销
“那么这应当认为即使这广告不是要约本身,但要约的也应当符合这一广告的说明。”这句话原则上没有错,但这里的“应当”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而不是要约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商家的实际价格标签“应当是”按原价打六折,但实际“是”或“不是”打六折,则很难说了,要约的价金应当按商家实际标价为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广告可以补充为要约的一部分(有学者称为“容纳”)。如果实际标价应当符合广告说明的打六折而并未打折,则商家涉嫌不诚信经营,虚假宣传,应当承担一定行政责任或商事道德谴责,但商家在合同责任上一般不受广告约束。
八、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法定条件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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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九、受要约人有借口相信并以做法答允的要约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答允时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借口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十、要约与撤回同时到达时的处理
直接认定要约的撤回。《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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