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贷款诈骗罪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六、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应综合评判,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第三,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但仍未全部还清,,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第二,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
七、最高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
11.
27〔
1998〕高检研发第 20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98条
八、合同诈骗罪一种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此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将合同诈骗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为打击当时风行的合同诈骗行为,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警醒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要注重细节,谨慎交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一下五种具体且常见的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如今非常普遍,当事人往往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这也提醒人们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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