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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前必须进行行政复议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2-17 13:20:4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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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前必须进行行政复议么?
行政诉讼前必须进行行政复议么?

一、行政诉讼前必须进行行政复议么?

你好,关于行政诉讼前必须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有何关系?

您好,关于“行政复议必须在行政诉讼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前必须行政复议吗 当事人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三种途径实施救济

1、向该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于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可以像工商局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对于有些行政纠纷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包括

1、国家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

3、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例如国务院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8、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9、行政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而进行的救济方式,就两者的来看都可以达到救济的效果。不同的是如果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诉讼,诉讼不服就不能复议了,只能通过上诉解决。

三、行政诉讼前必须要复议吗?

您好!关于你问的行政诉讼前必须要行政复议吗,行政诉讼不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工商局以张某的企业违反行政管理条例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经查实并无违规行为,对于在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损失,张某有三种途径实施救济

1、向该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于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可以像工商局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张某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对于有些行政纠纷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包括

1、国家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

3、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例如国务院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8、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9、行政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而进行的救济方式,就两者的来看都可以达到救济的效果。不同的是如果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诉讼,诉讼不服就不能复议了,只能通过上诉解决。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

1、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诉讼是否须先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复议还是诉讼,当然有几类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是复议前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六、行政诉讼必须行政复议吗?

你好,关于行政诉讼必须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前的必经流程吗?

不是。。。。。。。。。。。。。。。。 关于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电话或当面询问。感谢你的询问!

八、行政诉讼,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吗?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九、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十、环境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复议不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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