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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管辖的救济途径

来源:法否网 2025-01-23 01:17:34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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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管辖的救济途径
转交管辖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69条

二、行政确认的救济途径

1、监察救济,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只能要求行政纪律处分。

2、立法救济,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3、行政复议,向做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4、诉讼救济。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

【问题解析】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1、复议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诉讼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3、其他途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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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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