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如何认定征地补偿标准太低?"
专业分析1、如果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
2、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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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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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三、"法律依据征地补偿标准低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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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五、征地补偿标准如何制定?
征地补偿是可以高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标准的。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数额需要实际情况来决定,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补偿的目的是合法的,同样的情况下,征地补偿也可以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标准的。征收土地应当公平合理,保证农民在被相关部门征地后的生活不受到任何影响。
六、"如何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
您好,征地补偿各地各项目的标准不一,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政府会进行公告通知,未及时公告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查询。补偿数额可以协商,认为过低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合法方式争取合理补偿。
七、国家征用房屋时的补偿标准与区域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是i按照区片补偿的 并不是一条铁路一个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3万如果包括地上附着物的话 应该是比较低的
八、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2] 。
十、"如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一般由国土部门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和法律规定的倍数确定,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补偿方案听证权),但最终的补偿方案仍由具体实施征地的国土部门制定,因此在这一阶段,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有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此我国法律在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该权利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一、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了吗?法律上如何认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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