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在看守所是否可以办理?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在看守所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吗?”问题回复如下你好,如果所患疾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二、病人在看守所是否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1、我国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因此,具体条件确定的如果已经被人民判决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附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如果还没有判决的,可身体等其它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三、"保外就医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四、"保外就医,在看守所可以申请吗?"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五、在监狱中如何办理保外就医
监狱申请保外就医的情形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六、保外就医如何委托律师办理?
可以委托。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七、保外就医在押人员是否可以在外地办理?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十一、保外就医是什么意思?未决犯是否可以办理保外医疗?
保外就医是指已经判刑的罪犯,未决犯依法不能办理保外就医,但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十二、保外就医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如果没有被法院判决以前,不能办理保外就医,出现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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