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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不予执行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来源:法否网 2025-02-07 16:32:30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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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不予执行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不予执行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一、法院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形和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哪一法院?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或者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一般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处理,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不予执行可能因以下几种情况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四、涉外合同中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故意思自治原则,外商与贵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此外商与贵公司约定的由某外国的某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五、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 .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六、"如何执行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回答是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七、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原因和分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

八、法院不执行的强制执行怎么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所以,强制执行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备以上条件,人民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九、"如何处理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十一、"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关。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如下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相关补充2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哪些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等等。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十二、法院归哪个部门管?

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判决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的主管领导反映情况。法院出了错误的判决,你们可以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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