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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哪些类型行政处罚自由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2:33:47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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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哪些类型行政处罚自由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哪些类型行政处罚自由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和范围。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二、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规定哪些?

目前如果需要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话,具体来说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法律依据、具体规定

专业分析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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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时效限制的规定和适用条件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五、管制算不算行政处罚?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
管制不算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管制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的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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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准则合法么?

理解要全面通常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限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例如,出现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共有拥有管辖权的多个行政机关权限的区分问题,法律法规限定不明确的一些时限的掌握问题,这些都隶属与日常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如果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不明确,执法人员就可能在分别法律之间“选择性”地适用;如果分别部门管辖权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为利所趋乱作为的情况;如果有关时限的掌握不明确,就可能因执法者的“任性随意”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只有对自由裁量权全面理解,并予以全面规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笔者所在的单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部分情形予以了明确。例如,我局限定,对于未获到任何形式的营业执照,或者已经获到非公司(或非分公司)营业执照而私行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通常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无照经营论处,而是适用《公司法》以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论处;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主要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主要由经检大队负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无明确限定具体时限的责令改正,通常表述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做法”,对于法律法规限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解决的,通常表述为“责令30日内改正”或者“责令30日内解决”。细化要科学对于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当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常做法。实践证明,这种细化的确起到了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多大的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应细化到什么程度。目前看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的情形很多,有的是省级局制定的,有的是市级局制定的,还有的是县级局制定的。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出台了一些具体限定。除了要注意这些限定之间相互交互的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上级机关不宜搞得太细,应该多做原则性指导。之所以这样建议,一方面,如果制定细化限定的层级太高,就有可能会因为范围差距而导致具体实践中的困难;另一方面,让作为拥有执法权的基层执法机关来制定相关具体细则,既能够做到贴近事实上,便于操作,又符合执法主体职责的有关限定――因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定权力,相应地要承受职责和义务,这些不是上级机关能够代替基层执法单位承受的。再比如,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的时候,应充足考虑其中的相关因素,不能为了区分等次而随意简单区分。某地制定的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中,把一条法律条文中原本隶属并列关系的三种情形,按照递进关系进行了机械区分,而无考虑经营额、违法所得、危害等其他因素,背离了法律精神。裁量要恰当在行政处罚经过中,即使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细则,但在掌握的时候,仍然要注意全面考虑有关情况,兼顾主观、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合法掌握轻重情节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避免形而上学地生搬硬套有关自由裁量细则所对应的处罚幅度。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执法人员不能因为怕被申请复议、提诉讼讼就对行政相对人提议的无理要求一味忍让,迁就违法做法,从而犯了“重过轻罚”的错误。说理要充足经过多年法治规范化建设以及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深入推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水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够之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过多地侧重于对当事人违法做法的认定,但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够充足。通过翻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近多少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的仅仅用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只是简单地说当事人的做法隶属通常情节,而无充足地对其展开论述;有的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论述”,而无“论据”。比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鉴于当事人是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所以从轻处罚。然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无列举关于当事人“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等事实证据。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从轻或者减轻”的问题,及时明确“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做法”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做法危害后果”的判断准则和差别,特别是要明确“主动”的含义,纠正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责令其停止违法做法之后的“被动”弥补做法以“主动改正”对待的偏差。监督要有力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除了诉讼和复议之外,内部监督是一项常规性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按照科室职能的设置和相关的设计,法制组织通过对办案组织提交的行政处罚案卷手续的书面核审进行内部执法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第四十九条明确限定,适用依据可否正确、处罚可否适当等牵涉自由裁量权的是案件核审的主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办案组织提议的处罚建议,法制组织的形式审查或者显得无足轻重,或者不得不唱和办案组织,使这项内部监督只是履行了流程,走了过场,“形式审查”成了“形式性”的审查。公示行政处罚,也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看来,做得还很不够。

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做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排查和公示工作,并抓紧督促公司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笔者认为,目前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应用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只能在知道某家公司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个案查看,不能直接查看某一类违法做法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不能作出横向比较,不能判断同类违法做法的自由裁量可否适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 第四十九条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定义"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八、"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特点"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九、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

我国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无法弥补的;(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十、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处罚种类有哪些?”的问题解答。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相关补充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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