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在起诉过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决书不会变成"空头支票"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利害人要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亦可以口头申请;其次,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最重要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会支持;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第三,法院会裁定是否同意你的请求.同意会立即执行,不同意会驳回请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还有一点很重要,财产保全遇到这几种情形会解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就是判决下来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就是另一方担保会执行财产,自然也不需要保全了;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存在或发生变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就是说诉讼前要求财产保全了,可是15日内又没有起诉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二、准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是哪里,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项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人,缴纳保全的费用,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通过法院审查,会采取强制措施保全财产。
三、仲裁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也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的朋友就会疑惑,申请仲裁前可以申请保全吗今天,整理了以下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四、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方式
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五、申请诉后保全需要多久,诉前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提出申请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的同时,向人民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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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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