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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是不是工伤工伤鉴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7:28:11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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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是不是工伤工伤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不是工伤工伤鉴定

一、司法鉴定程序是否被视为工伤鉴定?

1、申请方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司法鉴定申请。

2、提出工伤司法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鉴定,法律对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不管是申请人还是司法鉴定人员都必须要严格遵守并且按照要求以及流程进行,关于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有什么作用的问题,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司法鉴定的说服力已经回答大家了,维持好的法治社会,对政府对市民都是非常好的事。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工伤程序是什么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工伤鉴定到哪里鉴定,法律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应当去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上规定,劳动者要做工伤鉴定,应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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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三、《工伤复发鉴定的时间法律有明确规定吗?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复发鉴定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若是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也规定了得到工伤鉴定的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鉴定请求。

四、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之间存在差异吗?

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并不相同,二者存在下列区别工伤鉴定的机构是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持有鉴定资质的有关机构;工伤鉴定是事故伤害发生后,司法鉴定是在伤员伤情稳定后,即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五、《工伤鉴定到哪里鉴定》

【问题解析】
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应当去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上规定,劳动者要做工伤鉴定,应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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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六、"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鉴定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确定事件责任为目的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伤情进行鉴定,进而工伤鉴定的等级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一般是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件中。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伤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及所收全部材料。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管辖范围和法律规定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九、司法鉴定中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工伤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伤情进行鉴定,进而工伤鉴定的等级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一般是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件中。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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