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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哪些适用特殊程序的几种类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10:00:16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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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哪些适用特殊程序的几种类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哪些适用特殊程序的几种类

一、"特别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

1、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

三、"特别程序适用的法律问题"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四、“特别程序”适用哪些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五、"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六、"什么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七、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及特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相关的规定,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有案件的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相关。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八、"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清单"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法院审理的都是一审案件,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都称他们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里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得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共同认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和法官一方不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而不能用简易程序。

4.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不承认或者不完全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尽管控、辩、裁三方都认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自己不认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5.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尽管检察院、法院、辩护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6.原《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诉不理案和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多数不认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虽然都是轻微犯罪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不是简单的事情。所以《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项新规定,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不一定能适用简易程序了。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新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为了加快我国的司法审判速度和效率才进行产生的一项程序,针对于简易程序,首先必须要在基层使用才能够合法,如果在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禁使用,则属于违法行为。且在使用简易程序时必须要由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够进行使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十、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包括起诉、上诉、申诉等。

法律分析我国的相关的规定,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有案件的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有什么?”相关。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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