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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出资承担责任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13 04:22:08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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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出资承担责任吗?
股东没有出资承担责任吗?

一、"股东没有出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股东没有出资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公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一个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另一个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如果股东承诺要出钱但是一直没有把钱打到公司账户,说要出物,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等,就称作虚假出资,说白了就是骗人的。

三、"股东未实缴出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六、股东没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股东没出资也需要承担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起诉到法院。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依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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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股权转让时,股东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九、出资不足股东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2]《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3]《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2]《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十一、"股东没有出资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出资的,则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风险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综上所述,股东投资入股公司,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出资就是最基本的。但是有些股东不缴纳资金,未按照规定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等,这都是没有出资的表现。作为公司,可以向其催收,如果对方拒绝出资,公司可以决定取消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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