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和定罪标准
一、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要满足以下犯罪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1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2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3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4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5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法律认定非法捕捞行为的认定与惩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什么是非法捕捞罪,什么量刑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四十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条
八、"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九、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处罚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能构成的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四十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条
十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否有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捕捞者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的相关法规,在禁止捕捞区域内、禁止捕捞时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如使用比最小网目尺寸还要小的网具)和方式(如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在海洋水域内,捕捞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在我国禁止捕捞区域内、禁止捕捞时期或使用了捕捞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如果涉嫌情节严重的话,一般处罚就是在3年以内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还有就可以交纳罚金。如果是捕捞单位进行非法捕捞并且情节严重的,会对单位处以一定的罚金,并对单位内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法律进行相应处罚。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捕捞者在海洋水域,在禁止捕捞区域或时期内,使用禁止捕捞工具和方式进行捕捞的,出现下列情形,皆属于情节严重一、捕捞者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达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十万元的,则属“情节严重”;二、捕捞者违法捕捞具有一定重要性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以及环卵亲体重量超过两千公斤或者价值达两万元以上的,则属“情节严重”;三、捕捞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捕捞水产品重量超过两千公斤或者价值达两万元以上的,则属“情节严重”;四、捕捞者在我国禁止捕捞的区域内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或者方式进行捕捞的,则属“情节严重”;五、捕捞者在我国禁止捕捞的时期仍然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或者方式进行捕捞的,则属“情节严重”;六、捕捞者在公海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属“情节严重”七、其他的应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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