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减资,等于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构成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四、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您好,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以上是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算的回答。
五、隐名股东的股份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1、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六、无征地公告和征地赔偿准则如何算违法?农民如何应对?
法律限定正度赔偿安置方案必须公告,并接受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未经性公告隶属侵犯知情权,流程违法。您也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老申请公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15个工作日无公开答复,能够行政诉讼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详细解决请来电询问
七、个人公司罚金多少属非法集资?
一、判断是不是违法集资,则要看可否使用诈骗方法违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本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糟塌集资款,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奔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返还资本的;(六)隐藏、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本的;(七)拒不交代资本去向,逃避返还资本的;(八)其他能够认定违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限定所列做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限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违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本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糟塌集资款,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奔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返还资本的;(六)隐藏、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本的;(七)拒不交代资本去向,逃避返还资本的;(八)其他能够认定违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违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做法人部分违法集资做法具有违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违法集资做法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违法集资共有犯罪中部分做法人具有违法占有目的,其他做法人无违法占有集资款的共有有意和做法的,对具有违法占有目的的做法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八、已注销公司的抽逃资本做法是否需要处罚?
您好!公司在注销前存在抽逃资本的做法,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受到处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法减资等于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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