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就是起诉,所以既然存在撤诉的情况,则必须存在起诉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司法机关在对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进行认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何处理立案后的撤诉问题?"
立案后撤诉肯定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诉讼行为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三、撤诉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您好,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四、按撤诉处理起诉时效是否中断?
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中断。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时效继续不利于原告,因此,法院会判定诉讼时效中断,等不利因素消失后,重新计算时效。
五、撤诉后诉讼时效从何时中断?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进行撤诉的话,诉讼时效中断就是从撤诉裁定书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中断之后,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进行重新计算。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之内再次对被告人进行相关起诉。
六、"诉讼时效中断是否需要在起诉后撤诉"
1、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七、"撤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撤诉后可否会引诉讼讼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分别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诉讼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再次计量。因为诉讼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无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限定“诉讼时效因提诉讼讼、当事人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诉讼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诉讼讼。因而,撤诉能引诉讼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可否定的,即诉讼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诉讼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诉讼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应予的范围内处罚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做法。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为未诉讼”的诉讼,权利人诉讼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诉讼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无诉讼。因此,诉讼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八、"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是否定的,即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和依据都很充分,也确有值得采纳的地方,但其没有考虑到引起撤诉的原因。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样理解“提起诉讼”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说绝对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么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的具体请求了,应视为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公权力救济,放弃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通通则实施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决、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三、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实际上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观上更是实施了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扰)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晓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简单认定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如果因自身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十、"民事起诉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提起反诉应该在什么时间?"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常辩论结束前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反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该条解释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
引用法规
[1]《民诉意见》 第156条
[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2]《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
[3]《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十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问题
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第三,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法院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起诉后撤诉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十二、"如何申请撤诉并重审?"
自己写撤诉申请书就行了,交给法官,法院会出裁定书。撤诉后通常还能够再诉讼。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诉后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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