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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

来源:法否网 2025-09-30 21:14:57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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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抽逃出资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三、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相关部门不宜仅以该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的事实,就认定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四、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争议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至于什么情况下向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实践确定。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不能认定向公司借款都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六、是否股东向公司借款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七、股东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法律问题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3、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4、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不管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还是向其他的公司借款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与个人提出借款请求不同的是,如果想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那么在提出借款请求之前,需要先召开股东会,只有股东会同意借款之后,才可以提出借款的请求。

八、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不构成,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九、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视为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十、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只有当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00条

十一、"公司改革时一股东借债,后将所欠款用于还个人欠款,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

你好!你所述,做法似抽逃做法,但可否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还要看其情节可否严重可否给公司导致损失?及做法发生时的法律限定相结合,才能更准确此案的定性!

十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出资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一般还需要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进行认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显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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