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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1-29 19:18:41 2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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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老人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一、老人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1、可以。

2、决定遗产由谁来继承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才会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3、故父母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也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谈不上剥夺继承权,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二、老人能否取消子女继承权?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的方式之一,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有利于晚辈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分二种情况
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没有继承权;
未成年就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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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合法

【问题解析】
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的。
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且意识清醒时,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不得进行继承,但若该继承人需要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留有必要的扶养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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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四、未成年孙女代位继承权是否可以剥夺?

未成年孙女代位继承权只有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剥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五、老人是否应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且意识清醒时,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不得进行继承,但若该继承人需要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留有必要的扶养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六、代位继承如何处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能代位继承吗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

七、"老人死后土地承包使用证的名是儿子的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

以户承包的土地,老人死后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其他人继续承包。

八、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九、农村承包地的继承所有权人丧偶时子女能否继承土地?

不在同一承包合同上的不能继承的。

十、"土地确权后子女可以继承吗?"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承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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