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裂国家罪犯罪标准和立案标准
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的相似点和不同点
1、两种罪不一样。
2、《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两种罪均以分裂国家为其最终目的的犯罪行为,但还是有区别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四、"公司破产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贪污受贿"
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措施公正、公开、透明。rn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流程和,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法准确,在资产评估经过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rn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平等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经过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rn三是公司改革操作要透明。公司改革方案应当充足听取职代会和广大工人群众的意见,避免公司主管部门与原公司经营者或个他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公司工人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公司改革工作的透明度,将公司改革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公司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革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工人群众。rn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rn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负有指导、督查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革公司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组织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组织资格,核查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对改革公司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伙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公司改革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五、非法套取国家资金的罪名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种违反公共财产权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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