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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配偶是律师需回避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2-22 19:00:44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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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配偶是律师需回避吗
人民陪审员配偶是律师需回避吗

一、人民陪审员配偶是律师需要回避吗?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二、当事人因亲人是审判员,需要回避律师吗?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5条

三、人民陪审员回避的几种情形

人民陪审员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引用法规
[1]《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八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四、陪审员回避是由谁决定的

律师解答
陪审员回避是法院院长决定的。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中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五、人民陪审员律师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
(一)至第
(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六、律师是否应该回避亲属?

律师在案件中是不需要进行回避的;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29条
[2]《刑事诉讼法》 第31条
[1]《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2]《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1]《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
[2]《刑事诉讼法》 第206条

七、"陪审员和律师是否可以回避?"

陪审员当律师的话在特定情形下是需要回避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引用法规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八、人民陪审员律师回避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引用法规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九、"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必要性"

你好,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你的朋友能够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第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

十、"侵害案受害人亲属如何获得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可否构成犯罪,其关键要查清做法人可否有主观罪过,可否实施了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做法,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做法与重大交通意外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承受相应的刑事职责,当事人积极赔偿得到亲属谅解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

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限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到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本领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能够下列分别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能够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意外职责、使人重伤、丧命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跑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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