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认定方法
你好,下面我们就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回答如下: 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三、"贷款诈骗犯罪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诈骗罪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四、"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下面为大家解答认定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五、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问题解析】
不可以的,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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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七、虚假贷款的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应综合评判,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第三,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但仍未全部还清,,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第二,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
八、伪造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如何认定诈骗贷款罪?
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九、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借贷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借贷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限定,借贷诈骗罪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这些问题,下文为您介绍。一、借贷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诈骗借贷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借贷帮助的,应以借贷诈骗罪的共犯论处。2、本罪在主观上由有意构成,且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至于做法人违法占有借贷的动机是为了糟塌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对借贷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掩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借贷,数额较大的做法。首先,本罪表现为做法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的做法。所谓虚构事实,是指虚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信任;所谓掩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产生错觉。其次,诈骗借贷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二、借贷诈骗罪的认定准则借贷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借贷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借贷诈骗罪。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限定,单位不构成借贷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借贷诈骗做法,不能以借贷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借贷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债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限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区分借贷诈骗与借贷纷争的界限。对于合法获到借贷后,无按限定的用途使用借贷,到时无返还借贷的,不能以借贷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做法人不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有借贷的要求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借贷,案发时有本领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返还借贷是因为意识以外的原由,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借贷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诈骗罪的认定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一、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如何认定诈骗罪和如何审查贷款合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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