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流程
执行通知是给被执行人的,法院强制执行公告送达通知一般以以下形式送达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7、公告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3]《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4]《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5]《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二、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本三、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的定义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的概念是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四、"请求司法调解申请书的若干规定"
申请人,申请事项,代表人,日期,1、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4、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未执行调解书,告之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五、可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标准是什么?
不可上诉的一审判决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5]《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6]《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六、法律申诉和上诉的区别
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和上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1、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
2、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诉则不相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上诉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诉则没有期限限制。
七、法院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流程及特点分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八、申请政府公开征收决定书和征收款专项证实证明的流程性文件是什么?
作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如果认为不是自己范围,就要当转到有权处置的机关。你能够要求此单位做出解释,否则,你能够诉讼。
九、"请求高院再审行政诉状的申请书"
1、再审如果是按一审流程进行的,对裁判、裁定能够向其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再审如果是按二审流程进行的,其裁判、裁定为终审,不得再上诉3、如果对再审终审裁判、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相关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流程审理,所作的裁判、裁定,当事人能够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流程审理,所作的裁判、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提审的,按照第二审流程审理,所作的裁判、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再审裁判、裁定提议申请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1]《民诉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十、"法院的函书申请方法"
1、【工伤认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能够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工人的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
3、【工伤判定】工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进行劳动本领判定、护理依赖等级判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人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国家准则GB/T16180—2006作出劳动本领判定结论,劳动本领判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判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工人颁发《工人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组织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法院可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原告不露面怎么办?"
您好!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一、具体解析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可。二、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二、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再审,法院审查立案未立案,申请人申请撤销再审申请。
您好,法院能够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证据 (一)申请调查搜罗的证据隶属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手续; (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手续;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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