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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相关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2-13 12:48:54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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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相关规定
涉外离婚管辖相关规定

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遵循哪些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法律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

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引用法规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三、涉外离婚可以在哪里起诉,法院如何确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民法典。具体如下

1.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来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来办理离婚。

四、"跨国离婚法律适用与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引用法规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五、"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进行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六、"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涉外离婚如何去确定管辖权,法律的规定是哪些”相关。 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自身情况,我们有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相关补充1离婚后房产分割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

1.如果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弄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补充2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以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一般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引用法规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七、离婚法院的抚养费管辖区

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八、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

一、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外国,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寓居国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两方在外国但未定居,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范围和范围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多少个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增加。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或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限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两方在外国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外国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两方为获到外国永久寓居权且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获到外国永久寓居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二、法院受理什么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律的限定,人民法院受理5类涉外离婚案件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两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两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一方寓居在外国,另一方寓居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十、"离婚案件管辖中涉及的涉外情况"

⑤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⑦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⑧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⑨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5条
[1]《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3条
[1]《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4条
[1]《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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