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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几种解释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11:24:06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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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几种解释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几种解释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规定

你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二、中国建设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的几种类型(来源)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在一些城市拿地,用来建设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及工业等,拿到土地使用权才能正常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否则就是违法用地。那么,建设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有几种?目前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划拨和转让三种,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下相关知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做出具体规定。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多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是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如果是出让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是使用年限是七十年,而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则是五十年。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释

你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让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以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的解除要如何弄的解答,希望采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58条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政府批复;(二)挂牌出让申请;(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其他所需资料。三、办理程序(一)、前期工作1、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土地勘测规划室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县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县政府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及增价幅度等,报县土委会、市土委会组审定;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二)操作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竞买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报价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网站发布挂牌,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三)后期工作1、挂牌结束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局用地股,完善手续;

2、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规定包括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一年内未开发有何后果?

您好,取得国有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您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发建设,一年内未开发建设要收取20%的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发建设政府无偿收回你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后取得书后才可以转让或分割转让。

九、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投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土地是国家的,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限,没有土地所有权,在中国使用土地都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和办理,办理成功领取土地使用证才可以对该土地进行使用。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到期了可以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续签。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利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拥有土地的人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一个权利,而对于这个权利登记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什么时候进行记载登记薄的时间;只要一旦登记那么这个权利就真正的属于自己,同样也需要开始缴纳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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