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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该股东抽逃逸资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06:41:40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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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该股东抽逃逸资
我国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该股东抽逃逸资

一、"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抽逃注册资本,股东应该如何认定?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并保有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应该怎么认定?

二、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具体表现有哪些?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资本是公司的血脉,是公司的动力之源、效益之泉,抽逃出资则会严重侵蚀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既是民事侵权,也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那么,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三、"股东被迫撤资是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如何确定相关规定"

公司的股东被迫撤资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之时,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要按照公司的章程完成出资,否则会认定为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规定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五、公司未开展经营期限,股东未抽回全部出资,又投入经营性资金,是否需要补缴其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六、"抽逃公司资金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抽逃的主体当然是股东。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七、抽逃股东股东能否继续出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却抽逃出资。股东是有表决权的,当公司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那么抽逃出资限制表决权吗?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返还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他仍然是有权对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同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抽逃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事项时,因该股东涉及到该项讨论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操纵表决权的情形出现,所以该股东此时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该结论可以参考最高院的精彩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八、如何认定冒名出资的股东?如何确定冒名股东?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认定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者为股东,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但是如果是恶意的,也不宜认定者为股东。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公司实际投资者也就是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的设立无效或者强制其解散,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在出资中,被者是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出资情形中,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出资情形中,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被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被者为不存在的人,不管是死人,抑或虚构的人,均当然不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即使被者为真实的人,也无法认定为股东,因为,股东的一般含义,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被者并不符合股东的一般含义,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通常情况下,者之所以要采用行为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对者的不法行径产生鼓励作用,这对不法者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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