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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13:51:41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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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仲裁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如何?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二、仲裁委员会如何成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4、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5、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书示范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批服务大厅索取。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三、仲裁机构强制执行程序的管辖

1、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以前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9月开始实施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才规定由中级法院执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四、仲裁可以制作裁判书吗?裁决书可以被仲裁制作为裁判书嗎?

仲裁组织制作的应该是裁决书,裁决书的效力相当于法院的裁判书,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技术仲裁制度如何解决技术问题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实行"裁审择一制"(即"或裁或审制"),又称为协议仲裁制"。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只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以司法强制执行保障了仲裁决定的终局效力。即使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仲裁是专门解决技术纠纷的部门,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由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只有获得认可才能依法的办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只有证据齐全才能依法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程序

1.申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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