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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法否网 2025-10-12 03:31:52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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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财产如何分配
公司注销后,财产如何分配

一、公司注销后的财产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 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二、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

1、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
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
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
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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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三、注销时股东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四、公司清算注销后,公司股东可以分割公司的财产吗?

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注销后不允许分割财产,分割财产应在清偿之前进行。注销代表该公司已归于消灭,丧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进行债务的清偿或财产的分割。在公司注销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五、"公司注销后,对公账户如何办理公对公转账?"

1、银行账户销户,银行会问你账户上的钱怎么处理,各银行可能还不太一样,有银行可能会要求你提供一个公司账户转账,只要你说没有公司账户,也会让提现出来的。

2、至于清查资产的问题,一般是你们公司各股东之间的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跟工商局税务局银行这些部门不太相干~或者除非你贷款了,申请破产之类的,那要看你们公司清算小组怎么要求了。

六、公司未注销,部分财产未分配,被部分股东占用,该怎么办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个人财产包括○1婚前财产;○2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原则;○2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的原则。{VIEWLIST}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你们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或者你有权他,要求他赔偿。{VIEWLIST}你好,公司注销涉及的事项较多,而且比较复杂,这类复杂咨询建议你最好找本地律师面谈,公司注销一般要做清算,并进行工商、税务等的注销登记,并公告等等。

七、公司注销时,房产分配给股东是否可以不办过户手续?

一般是分配交税。

八、公司注销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给钱比例分配

十、分公司注销后,房子过户到总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缴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无论有偿或无偿将不动产转回总公司,分支机构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无偿划转按以上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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