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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国家有规定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07:36:4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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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国家有规定吗?
拆迁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国家有规定吗?

一、"国家规定拆迁安置房交付时间"

拆迁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房屋建筑的相关周期和规定,可以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超出时间没有交房的,可以要求拆迁方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三、拆迁安置房交付时间国家是否有规定?

1、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交付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约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四、拆迁安置房交付时间有规定吗

1、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交付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约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房拆迁拆迁款归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房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公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居住公房的人就只有居住权,没有任何的买卖权和处分权,公房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同时就要慎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六、国家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20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

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   (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直接实施拆迁活动的;   (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1]《条例》 第五条
[2]《条例》 第六条
[3]《条例》 第七条
[4]《条例》 第八条
[5]《条例》 第九条
[6]《条例》 第十条
[1]《条例》 第十一条
[2]《条例》 第十二条
[3]《条例》 第十三条
[4]《条例》 第十四条
[5]《条例》 第十五条
[6]《条例》 第十六条
[7]《条例》 第十七条
[8]《条例》 第十八条
[9]《条例》 第十九条
[10]《条例》 第二十条
[1]《条例》 第二十九条
[2]《条例》 第二十一条
[3]《条例》 第二十二条
[4]《条例》 第二十三条
[5]《条例》 第二十四条
[6]《条例》 第二十五条
[7]《条例》 第二十六条
[8]《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七、高速铁路建设中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您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欢迎详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八、无人寓居的需拆房可以被废除吗?

您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赔偿准则以及赔偿方式。房屋拆迁赔偿包括房屋赔偿与宅基地赔偿。牵涉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准许.土地征收赔偿通常包括地上附着物赔偿以及土地赔偿。如果赔偿额过低或者赔偿决裂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我俩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得到赔偿更多,甚至翻番。详情可来电来访。

九、"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纳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

您好!需要先签订拆迁协议。房屋拆迁赔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赔偿准则以及赔偿方式。房屋拆迁赔偿包括房屋赔偿与宅基地赔偿。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赔偿,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赔偿。商业用房赔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花费、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夺。

十、拆迁房归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您的问题问的不清楚,我不知道您是以何种身份提问,我只能试着回答。若拆迁前房屋隶属您个人的财产或者您的共有财产,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性质不变。若拆迁前房屋隶属他人财产,拆迁后也未赠与您部分或者全部,则该房屋您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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