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毒、贩毒主犯会判哪些罪,判刑由公安和法院决定"
1、制毒、贩毒的,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刑应当由人民法院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若存在以下行为,则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标准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三、贩毒罪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
你好,你要了解的那个最新贩毒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的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四、贩毒犯被利用,不构成犯罪
若从头到尾均不知情,仅是被他人当作工具使用,应该不构成犯罪,但若事先明知,那就构成从犯,应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五、贩毒罪被判死刑,会构成犯罪吗?判死刑的标准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全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六、没有毒品,警察抓人犯会不会判刑?
【法律意见】 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要结合其社会危害程度,以量刑的多少来确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毒品累案件较难办理取保候审,但由于持有毒品不多,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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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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