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裂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国家给钱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改革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置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给钱公司改革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做法,依法构成分别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给钱公司改革经过中隐藏公司、公司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藏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给钱公司改革经过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商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化前后持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限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国家给钱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八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国家给钱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国家给钱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八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国家给钱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八十六条
四、单位犯前款最的应被判处罚金,直接领导或职责人员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准许、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通常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能够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能够是单位的工人,包括聘任、聘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对于受单位主管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肯定犯罪做法的人员,通常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究刑事职责。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职责人员,应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职责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档次法处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职责人员在实施犯罪做法的主从关系不明显从犯。但具体案件能够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幅度内量刑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1年第2辑(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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