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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回避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4-29 16:09:52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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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回避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公证回避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证回避人员有哪些情形和法律规定?

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

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

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

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二、公证回避人员公证中的回避人员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三、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如何避免被调查?

【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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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四、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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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六、"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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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七、"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八、"公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九、公证员回避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十、"回避的适用范围与范围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十一、法定回避情形公证员拒绝履行回避义务

公证员回避义务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综上所述,公证员的工作就是为了能够让某个事项能够在最客观的状态下能够被法律认可的人员中立公证,如果公证员和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影响到了最后公证的判断就是一种对法律的威胁,所以就必须要求有关系的公证员都退出公证的所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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