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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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立案追诉的情形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
4.主观要件:过失,即明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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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有哪些罪?
【问题解析】1、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3、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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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四、重大安全事故隐瞒或不报罪。
【问题解析】1、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3、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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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五、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罪
【问题解析】1、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3、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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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七、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和判决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八、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号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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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1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2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2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2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九、"最高法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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