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权需要交诉讼费吗
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1移送案件的时限。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二、管辖权移送需要再交诉讼费吗?
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一同移送。如果两个法院相距较远,法院采取邮寄的方式移送卷宗,同时移交诉讼费很麻烦,时间很长,法院可以将诉讼费退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被移送法院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移送案件时,诉讼费用一并移交到接收的法院,如果是刑事案件移送的,退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二、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相关的案件受害者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如发现案件的管辖权需要移交的,应积极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审理,确保这类案件管辖无误后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四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六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七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九条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三、"移送管辖权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
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管辖异议需交诉讼费吗?
原来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法院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法院移送案件弊端多个别案件,基层法院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法院,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法院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五、案件管辖权移送需要交费吗
案件管辖权移送是不需要重新进行交费的,在进行起诉的时候,如果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需要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是在同级别的法院当中进行的,因此,管辖权的移动必须是经过上级的法院同意才可以进行移交的。
七、"如何处理移交管辖和重新交纳诉讼费?"
1、法院对案件移送的诉讼费处理一般有两种一是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另一种是退还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到受移送法院缴费。如果法院要求你交还诉讼费收据,应该退还你的预交诉讼费。
2、如果你预交的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高院,但是高院认为你缴纳的诉讼费不足,或者你预交的诉讼费已经退还给你你没有交给高院,高院会向你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高院有权裁定按撤诉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您方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法院遂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八、"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需交费吗?"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
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
4、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驳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则法律规定,上诉期为十天;
九、"如何缴纳移送管辖的诉讼费"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移送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移送管辖时不规范,只移送案件材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者个别法院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接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期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处理该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接受法院在与移送法院联系后,仍不能收到诉讼费用时,将案件退回给原受理法院;有的接受法院要求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则将该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法院之间移交存在的问题,使案件不能长期审结,不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办法》 第二十四条
[2]《办法》 第三十六条
[3]《办法》 第三十七条
[4]《办法》 第三十八条
[5]《办法》 第三十九条
十、管辖移送案件诉讼费移交的规定
管辖移送案件诉讼费移交有哪些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证据移送时,同时移送这类诉讼费用。对移送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移送管辖时不规范,只移送案件材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者个别法院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接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期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处理该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接受法院在与移送法院联系后,仍不能收到诉讼费用时,将案件退回给原受理法院;有的接受法院要求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则将该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法院之间移交存在的问题,使案件不能长期审结,不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有损法院的形象。本文主要对上面两种做法进行分析讨论1、移送管辖的案件原告没有重新交纳诉讼费用义务,法院按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逾期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才能对案件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是移送管辖案件,是已经在原受理法院依法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或办理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移送管辖实质上只是管辖的法院做了变更,不需要当事人再次立案,不属于新接受的案件,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因此,受移法院如果仍然按照新收案件立案规定处理,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明显不妥,将移送管辖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2、移送管辖的案件应连同诉讼费用一并移交是移送法院应负义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受理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在被移送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将当事人依法已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该当事人缺乏依据,接受案件的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到受移案件的法院重新交纳诉讼。在本案中,原受理法院不将诉讼费用移交给接收法院,其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原受理法院移交材料不齐全或者拒绝移交诉讼费用,可视为案件未移送完整,接收法院可以对移送案件不予接受,应将案件退回原受理法院。办案的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移交时,除了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讼书移交外,还应积极的协调相关的案件诉讼费用。没有移交的通知原审理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诉讼费用的移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办法》 第二十四条
[2]《办法》 第三十六条
[3]《办法》 第三十七条
[4]《办法》 第三十八条
[5]《办法》 第三十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第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第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送管辖权需要交诉讼费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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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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