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是否有效的,诉前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必须是给付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b。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一、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3条
三、诉前财产保全是不好申请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不好申请,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申请的。比如说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非常的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这样的一种申请就会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在这种状况下的话就可以在起诉之前申请财产保全。
四、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期限,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
你好,就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来说,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五、听说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问题,我想知道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什么条件呢?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六、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诉前保全不仅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的重要措施,对保护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甚至有的法律工作者对诉前保全措施在理念上有误解,在认识上有偏差,影响着这一重要措施的准确适用和实施效果,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在提交诉讼书时就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这种情况属诉前财产保全还中诉中财产保全
你好,属于诉讼财产保全。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是否有效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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