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如果法院在受理了公民提交的案件后发现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后也是需要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法院在移送案件前也是需要及时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及时的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被移送管辖的法院也是不能随意的将案件再次移交至其他法院。
二、针对法院移送管辖有救济途径吗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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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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