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是多久,法律怎样规定?
律师解答
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一般为一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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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八条
二、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有期限吗?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1、选定机构;
2、签订合同;
3、实地评估;
4、公示解释;
5、交付报告;
6、申请复核;
7、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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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六条
三、房屋拆迁安置时效期限法律条款的效力和期限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时效期限是六个月。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之前申请了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四、房屋拆迁征收时效多久?是否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征收,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申请了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五、棚户区拆迁评估时间点及评估报告标准
1.一般规定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六、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有效性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期限和有效期
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不管拆迁期限是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过了报告上所载明的有效期,估价报告即失效了,此时若还在拆迁期限内,且未签订拆迁许可协议,可要求重新评估。
七、拆迁公告未在网站上显示许可证,但测量日期为08年4月,公告时限是多少个月?
你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时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时限期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议延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法律无限定具体公告时限。
八、拆迁法律公告有效期如何确定延时时间?
您好!经过法定流程作出的拆迁公告即是奏效的,它起的是通知的作用。通常不存在延时的问题。如需更多解答,建议致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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