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以上就是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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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198条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与判断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一)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从犯罪数额上把握。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骗取的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区分本罪与保险诈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获保险金的数额并不是较大,一般不宜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只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尚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出发,该标准应当略高于目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认定保险诈骗罪,除将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数额作为基本标准外,也不能忽视其他情节对定罪的作用。此外,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地为相统一的,对于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实际上数额并未达“较大”标准的,不能一概排除在本罪构成之外。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为明确目的,已着手实施了诈骗活动,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最后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或者根本就无所获取的,仍应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论处。其二,从行为人主观方成认定。保险诈骗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构成,过失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因此,在司法实中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的“失实”行为、获取不合理保险金的行为,应作主观上的分析,以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矿以及其他有关事实,不是有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对有关事实发生错误认训,提供了与确认保险标的的有无及金额大小、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虚假证明和资料,则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使保险人因此而给行为人补偿了不合理的保险金,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二)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决定》公布实施后,对于保险诈骗行为,不应再适用刑法典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应适用《决定》第16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一般不易发生混淆,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将保险诈骗罪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实施的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这两种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都相同或十分相似,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诈骗。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保险合同关系,故意虚构或隐瞒保险事故相关事实,以保险金为诈骗目标,则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利用与保险合同无关的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土财产的,则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比如投保人以购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假合同,骗取保险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即是普通诈骗罪。(三)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保险金炙目的,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行为,但在主体身份及行为方式上,保险诈骗罪与后两罪有着显著的区别。贪污罪的概念和保险金理赔业务的实际,保险金理赔中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贪污罪,是指保险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的规定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行为。保险公司中非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利用理赔保险金的职务或者工作之便,骗取保险金的,即构成此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三者的行为主体虽然都须有特定身份,但主体身份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一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保险以司(保险人)中的工作人员(其中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之相应的是,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行为人骗取消保险金,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要件,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本谈不上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在保险活动中,投保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现。对于此类行为,应如何定性?这种情况实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犯罪,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当依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构成的犯罪定罪量刑,即视具体情况对各共同犯罪人以贪污因此或者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论处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犯罪人均构成贪污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同犯罪人均构成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时,为从重惩治,对各共同犯罪人亦应以贪污罪论处。(四)要正确把握保险诈骗罪相关的罪数问题 。使用欺骗手段是保险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是行为人实施罪必不可少的因素。这样,行为人在触犯保险诈骗罪的同时,其犯罪手段可能又触犯其他犯罪。比如,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故意将被保险人(非行为人)承保的财产盗窃、毁坏的;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行贿的;等等。这些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均属于牵连犯的形态,行为人同时触犯的几种犯罪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我们认为,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对这些情形应按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宜数罪并罚。但是,《决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以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行为人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理《决定》第16条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与现行刑法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比,《决定》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罪则具有显著的突破其一,针对保险诈骗罪行为人贪利性的主观特征,《决定》在对保险诈骗罪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设置了“必并制”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注重运用财产刑惩治此类犯罪活动。其二,尤其是在罚金刑的设置上,《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采用了两个量刑幅度,且均规定有上限和下限数额。这大大增强了罚金刑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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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 第151条
[1]《决定》 第16条
[1]《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10条
[1]《决定》 第16条
[1]《决定》 第16条
[2]《决定》 第151条
四、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与判定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在本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3、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有保险人法人财产并危害我国保险补偿制度的,而有意实施,希望并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的发生。
五、保险诈骗的法律界定和认定
与牵连有关的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是这样的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七、"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个人构成保险诈骗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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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九、伪造证明材料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吗?
【法律意见】 骗取养老保险金,属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责。 关于骗取社保犯罪,刑法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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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十、保险诈骗罪刑法中的认定标准及如何适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两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4项规定)和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第5项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与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当然,数罪并罚的前提,一定要看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方法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则不存并罚的前提。如某甲将自己的一栋楼房投保之后,某天深夜故意纵火烧毁,而该房子是独门独院,与其他的建筑相隔较远。然后他到保险公司要求承保,骗取巨额保险金。对某甲的行为要数罪并罚吗不能,因为其骗取保险金的方法虽然是人为地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但该方法行为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也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因为自己有所有权,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另外,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别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而不定第229条的“中价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应当依照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83条
[2]《刑法》 第198条
[3]《刑法》 第229条
[4]《刑法》 第229条
十一、保险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二、保险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呢?(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3、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其他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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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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