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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05 15:23:45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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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吗?
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吗?

一、"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吗"

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期限,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样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如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案件是否都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适用涉外?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涉外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适用的。理由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是此类案件较简单,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的是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和准据法的适用,在海事案件中,更是常常遇到对提单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诸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本身就较复杂,显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因此,应当认为凡涉外海事案件即不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2、在主体涉外的案件中,涉及到对身份的涉外公证、认证手续,而在法律关系、标的物涉外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将涉及境外证据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这些手续的取得,需要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

3、涉外送达客观上较国内送达难度大、时间长。如受送达国拒绝邮寄送达的,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非短时间内能奏效。

4、最高法院出台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说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难度,需要由审判力量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来审理,虽然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从司法解释的精神上看,此类案件显然应当排除在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以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 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民事领域的诉讼案子多数都是比较轻松就可以解决掉的,但是一旦是有外国实务的加入就会让法院得以重视并且会考虑是否选择简单的程序,如果说当事人的确没有其他的要求或者复杂的纠纷需要法官详细调查的,也必须要用正常而不是简易的审判步骤判案。

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记录吗?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允许审判员一人自审自记,也不允许书记员代替审判员审理案件,以保证办案质量。

七、审查起诉涉外案件的步骤

1、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2、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3、审判应注意以下问题强化辩护与代理;强化公开审判;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及时通报外事部门;诉讼期间特殊性;判决和裁定。

4、执行特殊之处对驱逐出境的执行;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诉讼文书送达。

八、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在当代的社会,国家对于案件在进行整理的时候,不同的形式会有不同的判断模式。比如说如果是民事方面比较简单的一些纠纷,那么可以采取当庭宣判的模式。当然刑事诉讼活动当庭宣判可以及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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