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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

来源:法否网 2025-01-07 13:37:48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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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至第17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1]《若干解释》 第8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法院的办法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则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如果当事人因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起诉的,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3条至第16条

四、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办法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法的管辖

【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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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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