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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与滥用股东权利一样吗?该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22:54:29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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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与滥用股东权利一样吗?该如何规定的
抽逃出资与滥用股东权利一样吗?该如何规定的

一、抽逃出资与滥用股东权利的区别与规定

抽逃出资与滥用股东权利不一样。前者是在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通过非法手段将资金抽逃出去,而后者行为的表现方式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股东被迫撤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何规定?

公司的股东被迫撤资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之时,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要按照公司的章程完成出资,否则会认定为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行为。

三、股东抽逃出资能否减资?

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不能减资的,这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按时补足对公司的出资,若该行为给其他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股东抽逃出资表决权规定法律依据与适用

股东抽逃出资表决权规定是抽逃出资丧失了表决权。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所谓的股东没有向公司出资或者是出资之后存在出逃出资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就已经丧失了股东权利。

五、"违反股东权利行为的认定股东滥用权利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度的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功能已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动态的、弹性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从公司往来账目中得到准确的,判断出是否属于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第一、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的混淆,也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办公地点)的混淆。具体包括以下表现形式股东与公司在资产或财产界线上混淆不分,没有记载相关的财产、资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股东与公司在业务方面混淆不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履行以对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供货、收款上没有严格区别开;股东与公司在机构方面混淆不分,办公机构设置在同一地点,人员标准基本相同;股东与公司在工作人员方面混淆不分,存在交叉任职、股东任命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职务等情况。第二、公司没有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法人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会计账薄,并妥善保管。如果正常经营的公司没有经营的银行账户和符合国家会计法要求的账簿,其业务往来收支结算等手续均由股东操纵或掌控说明其受制于控股股东或某个实际控制人,公司不过是他人行为的工具而已。第三、公司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权利机构,经营的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完备的机构运行记录。而公司不能提供或者完全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记录,关键的是除去控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是否一无所知,或根本不存在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是否已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法庭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一系列重要的因素,在具体的案件中,股东某一欺诈事实只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个依据,但它不能是充分的理由。应当从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本不实、公司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及股东有不良动机来证明,公司只是股东个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或公司是个人之 “另一个自我”。只有在实现目标的需要远远压倒维护法人制度的稳定性时,方可适用法人人格人格否认制度。

六、公司股东被公司抽资出逃,股票被卖出,股东有责任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从刑事犯罪角度而言,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从民事角度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需对抽逃的资金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七、"如何认定股东滥用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滥用权利行为怎么认定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度的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功能已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动态的、弹性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从公司往来账目中得到准确的,判断出是否属于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第一、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的混淆,也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办公地点)的混淆。具体包括以下表现形式股东与公司在资产或财产界线上混淆不分,没有记载相关的财产、资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股东与公司在业务方面混淆不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履行以对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供货、收款上没有严格区别开;股东与公司在机构方面混淆不分,办公机构设置在同一地点,人员标准基本相同;股东与公司在工作人员方面混淆不分,存在交叉任职、股东任命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职务等情况。第二、公司没有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法人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会计账薄,并妥善保管。如果正常经营的公司没有经营的银行账户和符合国家会计法要求的账簿,其业务往来收支结算等手续均由股东操纵或掌控说明其受制于控股股东或某个实际控制人,公司不过是他人行为的工具而已。第三、公司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权利机构,经营的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完备的机构运行记录。而公司不能提供或者完全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记录,关键的是除去控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是否一无所知,或根本不存在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是否已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法庭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一系列重要的因素,在具体的案件中,股东某一欺诈事实只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个依据,但它不能是充分的理由。应当从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本不实、公司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及股东有不良动机来证明,公司只是股东个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或公司是个人之 “另一个自我”。只有在实现目标的需要远远压倒维护法人制度的稳定性时,方可适用法人人格人格否认制度。

八、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是否需要补缴?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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