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移送管辖出裁定吗
可以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二、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收费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院将案件移送管辖,不需要收费,也不需要重新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不具备审理此案的权利,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此时要将案件的卷宗和收取的诉讼费一同移送。
三、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是哪一家法院,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没收程序管辖法院是一审的法院,没收财产的判决一般都是法院执行的,如果必要,可以和公安机关一同执行,财产案件一般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不一定是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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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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