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原告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具体规定
被告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诉讼保全的是常见的一种诉讼中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想要申请诉讼保全的,此时是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
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主要是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申请保全的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办理流程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五、"保全后的财产处理如何处理保全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六、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七、财产保全的解除如何处理因合同纷争导致的生活不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查封时限期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路人依法提议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时限期满,如果无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时限通常持续到一审结束。另外,人民法院奏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还有,财产保全的原由和要求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等情况,也能够导致保全的解除。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你能够随意处置,包括过户。当然,你也可向法院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这时法院往往要求你提供相应保证,其他财保或者人保。但是从申请到正式解除的时限,法律无作出明确限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 第29条
八、"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您好!财产保全的解除原因包括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您说的上述理由只能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来证明你负的责任小,并不能因此解除财产保全。
九、什么是财产保全?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十、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交通意外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因交通意外受到的损失为限(或者相当)。如果过分超出损失数额,隶属过度保全,对导致的不必要损失,要承受赔偿职责。
十一、解除保全财产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十二、开发商借款,在债务人所在地还是财产所在地申请财产保全呢?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诉讼的,原则上能够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分别。此时本来无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事实上采取了财产保全而获到了管辖权,此系特殊限定。2申请人诉讼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纷争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获到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获到管辖权的限制。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无在法定的期间诉讼,因而给被申请人导致财产损失引诉讼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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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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