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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申请取保需要办什么手续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2:22:01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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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申请取保需要办什么手续的
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申请取保需要办什么手续的

一、"取保候审手续的办理申请取保需要办理的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50条
[2]《刑事诉讼法》 第51条
[3]《刑事诉讼法》 第60条
[1]《》 第37条
[1]《规定》 第63条

二、取保候审的办理方法、所需手续及办理流程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2、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取保候审申请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的前提是符合法定条件。另外,可聘请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有被害人谅解书、赔偿协议或家庭困难、疾病等相关材料亦可同时提交。申请取保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3.家属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律师代理申请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保证人担保的,需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5.嫌疑人有疾病的,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申请材料备齐后,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递交即可。

四、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超过一审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也即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相应机关不同意变更,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五、取保候审到时取保金能否退还?

取保候审解除或期满2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诉讼?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限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能够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限定解除、撤销拘捕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裁判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法定时限期满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超出三十日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置后超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该名公安同志解决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出2年,公诉机关上述限定拒却了受理。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限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肯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无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冲突。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限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限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因拒却受理案件是不当的。其实,该条限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限定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时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可否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仍应以事实上情况为准。至于怎样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雷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由导致案件有的事实不能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诉讼,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却受理,也无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诉讼要求,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背流程办案的,提议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依法作出不诉讼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六、"取保候审条件如何申请,取保过程和要求"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四个,一般情况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后当事人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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