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及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征收土地这个流程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国家如果要征收土地的话,必然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从事的这样一种行为,同时关于征收土地的话会做出相关的补偿决定,这是需要由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来做出来的,这点也是非常明确的。
二、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介绍如下第一步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告知的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四步征地文件上报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分之一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以上“一书四方案”或者“一书三方案”会同其他必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七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举行听证会,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若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第十步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一方面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为自己提高补偿找到切实的依据。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程序与法律规定
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程序有人民政府拟定征用方案,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对征用土地进行评估计算补偿价值,签订征用补偿协议,下发补偿款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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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程序包括哪些?
【问题解析】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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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什么行为?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村民可以截留补偿款吗?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3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8条
十、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和要求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符合要求进行买卖,也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未分到土地的应该如何分配。
按照国家政策,从这种户口是农村的情况来看如果你原来有宅基地,那么,你可以如果你是两个兄弟姐妹那么到了法定年龄,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如果一家四口是你父母和你夫妻,那么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实际上,由于土地已经进行分配了,所有村委本身一般是没有土地的,也不能把其他农户的土地拿给你建房,所以说没有地了,也是正常。现在你有两种解决方案1、在自家的山地或者林地(不包括良田)范围内可以直接申请建房2、向其他同组村民购买山地或者林地位置(不包括良田),签订协议,然后再申请建房。关于土地分配问题
1、土地补偿分为生产安置费和青苗补偿款。一般是由你们所在的组决定分配方案的。
2、你在地有土地,那么相应的,如果你在b地承包了土地,那地的土地应该交还。但因为30年不变,所以你在b地分不了土地,你地也不用交还。但涉及到你在b地的权利。因为你在b地有户口,所以,你属于安置补偿人口,可以享受征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至于其他钱,要看你人分配方案怎么定的。
3、如果你进行了安置,享受了养老保险政策,那么,你就农转非了,无论b,你都没有资格享受承包权了。
4、如果你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政策,承包期到后,在地你没资格承包土地,但在你户口所在的b地,就可以承包土地。
5、另,房屋与土地无关,补偿款安置费你和当地的人一样享受。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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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好关于怎样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
一、郑州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
一、征地搞旅游,农田赔多少钱一亩国家有标准吗 1、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一、征收土地从公告到实施要多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