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估价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招标?
暂估价项目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招标
(一)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的工程、服务或货物;
(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风险提示设立暂估价原因包括招标人对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
二、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事项
暂估价项目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招标
(一)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的工程、服务或货物;
(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风险提示设立暂估价原因包括招标人对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
三、暂估价招标管理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暂估价招标管理规定如下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实际价格。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四、总承包人可以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投标嗎?
总承包人不能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投标,只能作为总承包人管理单位管理总承包项目。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该条规定,达到招标规模、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该暂估价项目不能由总承包人直接承建,总承包人也不能投标暂估价项目。
风险提示通过招标竞争程序选择暂估价项目的承包人时,应在招标文件的专业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批准,总承包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或者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联合进行招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也须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若允许总承包人投标无疑会出现总承包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
五、暂估价招标管理规定
【问题解析】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面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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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六、"招标人是否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你好,一般是可以。。。
七、中标价能否因价格上涨而变换?
价格可否能够变换,在招标书中会有明确的商定。通常6个月以内完工的工程,其结算造价不能调整,除非招标文件另有限定;如果是按照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中标的,实行投标承保风险包干制,施工经过和竣工经过都实行风险包干(除因地质环境发生改变外)。
八、招标价中标价与估价条款的比值在合同中是如何确定的?
招标仅仅是一个形式,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按道理,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但是,事实上操作中,业主总是会在开标现场不停的要求投标人打压价格,或者让你做出一份愿意优惠的答允函,虽然这不是你自愿的。就是变相压价。至于谈判,这个是需要的。其实,招标文件中的很多合同都是形式合同,对各项条款并无很清晰、严格的商定,很多细节都是需要坐下来商量的。这是为了两方将来不至于出现重大分歧的一种必要的经过。那么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按照中标价签订合同的问题做为投标人来讲,如果合同无签订合适,将来的损失可能比现在的保证金要大的多。
九、"内部比价采购文件是否公开招标?"
内部比价,是采购方的内部竞价操作方式,并不属于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十、招标采购中,为什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完后,不能要求优先降价?
有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限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组织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步骤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组织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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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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