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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法否网 2025-06-17 18:47:1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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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何时主张"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个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

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

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

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

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1]《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1]《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1]《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2]《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3]《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1]《解释》 第十条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三、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承担的,因其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且精神损害仅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6、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权;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9、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被车撞了是否有精神损失费
被车撞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按照过错程度,侵害手段,造成后果,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一、离婚的时候要不要支付青春损失费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离婚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过错方的获利情况;
(五)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过错方责任离婚赔偿标准

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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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

1、公民的人格权、人身权益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违法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一、哪些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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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神损失赔偿为什么精神损失是赔偿?

民事赔偿金额依据医疗费花费、住院时间长短、可否构成伤残等进行综合计量。如构成伤残则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具体金额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计量。如需相关帮助可与我联系具体询问。

七、"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定义、适用范围和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八、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赔偿方式

法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想进一步了解情况,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联系听律网专业团队,获取律师答复。相关补充1从事特殊行业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是怎么赔偿的?首先,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再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相关补充2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违约损害赔偿通常理解为违反合同中约定,显然不涉及到上述自然人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九、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索赔方的精神损失,以及如何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若问题紧急,可以直接咨询本地法律顾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与海量本地律师在线联系。相关补充1从事特殊行业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是如何赔偿的?首先,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再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相关补充2怎样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赔偿的计算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最高人民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

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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