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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资本的有哪些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7:22:19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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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资本的有哪些条件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资本的有哪些条件

一、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抽逃资金的构成条件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情形向公司借款的股东是否属于抽逃?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三、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能向公司借款,但如果以借款形式全额抽回出资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条件如下

1、公司已经有效成立;

2、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

4、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

四、隐姓股东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

1、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五、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限,股东抽回全部出资,投入经营性资金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六、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抽逃资本是否合法?

已构成。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限定未托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给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做法。自然人冒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给钱金额或者抽逃给钱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冒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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