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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2-22 23:52:18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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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

条件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只要符合上述执行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应依法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逮捕、保释、拘留、强制执行等。

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单位。

三、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四、最高检非法拘禁案件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七、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高检》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规
[1]《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刑诉法》 第一百四十条
[1]《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1]《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1]《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1]《高检》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八、刑诉法对查封的规定有哪些?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书证的特征是什么?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综上所述,书证、物证等证据是帮助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重要证件材料,按照刑诉法142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可以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股票账户、存款、基金份额等,查封冻结仅限一次。如果后期经过侦查,对某些与案件无关的物证排除,则应该及时解除对这部分物证、书证的查封和冻结。首先汽车转让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同意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关于双方当事人有一些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出来。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九、刑事诉讼中关于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就要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了,所以侦查是紧接在立案之后的诉讼程序。侦查就是公检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而查封、扣押就是众多侦查行为中的一种。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就是应当被查封、扣押的对象。刑事诉讼中关于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因为案件不同侦查机关可能会是公安机关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两个部门分别对于查封扣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相关规定。两者之间有区别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今天来讲一讲相同的地方。

1都是要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查封扣押,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都是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可以。

3.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的是可以强制进行的。

4.查封扣押异地的可以请求当地的协助。

5.要列查封扣押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

6.对于查封扣押的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7.如果查封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并予以返还。查封、扣押是为了避免有关于案件的证明材料毁损灭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由于这些财物和文件可能会影响定罪和量刑所以法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来规避掉那些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十、民事诉讼解除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原被告方都有上诉的权利,但法院不会无缘无故的解除查封,因此,当事人在上诉之前,要法院裁定书当中的具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证据就上诉的话,上诉的跟一审的裁定很可能是一样的。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十一、取保候审解除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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