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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来源:法否网 2025-09-12 20:46:02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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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二、刑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七、破坏经营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还是构成破坏财物罪?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一)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三)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八、"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与区别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财产损失如何认定,有何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财产损失,按照你实际损失计,只记直接损失。一般是物价部门出具价值认定书。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客体要件。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以及牲畜。(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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