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土地能否协议出让?
拆迁安置土地不能协议出让。因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拆迁安置房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出让金?
【问题解析】
没有,拆迁赔偿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铺拆迁,租户就一定会有赔偿的,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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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三、拆迁安置用地出让协议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就是关于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有哪些的具体回答!
四、拆迁安置房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五、政府和开发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房屋未拆除需如何处理?
您好,按照合同的商定执行,无商定的能够商量解决,商量不成建议直接诉讼维权,能够委托律师处置
六、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土地?拆迁赔偿和出让不同吗?
你好,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七、房屋拆迁补偿的处理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到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肯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做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在交纳赔偿、安置等花费(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获到或者无偿获到的无使用时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者的差别在于(一)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通常无明确的限制,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比如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划拨的,不过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二)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通常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获到的土地通常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时后能够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的限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合法流程,能够征收房屋。着眼点是房屋。第十九条限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限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表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也就是说划拨和出让是评估时候予以考评的。这隶属具体的评估专业问题。现实操作中,通常是按照出让模式评估,再扣除土地收益部分。又因为征收拆迁前通常有商量赔偿的经过(可参看“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方为了顺手的增进征收事项,通常对于划拨和出让是不作区分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十九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八、划拨土地能否出让?出让时需要解决什么手续?
你好!建议直接向当地国土局询问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解决出让手续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置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要求,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后,能够采取协议方式解决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能够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要求,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解决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限定等明确改变用途应当要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第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商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准许文件的限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报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准许。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于按上述限定能够解决协议出让手续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手续,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议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准许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限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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