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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

来源:法否网 2025-06-12 14:05:54 4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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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负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下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满足诸如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等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际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

四、"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吗"

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抽逃行为进行了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除了公司债权人以外,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不相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五、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认定

【问题解析】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

1、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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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六、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其中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起人有10人,公司成立一年内能否发出300份以上的股权证?

这是不可以的。

八、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的指代是什么?

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是指公司发起人.还是指公司全体持股股东?当然指全体持股股东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97条
[1]《公司法》 第97条

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决定如何派出董事,按股份派出或每发起人派1名。

你好,这个法律同有限定,董事能够由股东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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